乘車男子摔傷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成被告
作者:王執青 發布時間:2012-07-03 瀏覽次數:469
原本乘坐在車上,車輛拐彎時突然摔下受傷,保險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車人員”而非“第三者”為由,拒絕賠付。近日,新沂法院審理此案后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受害人在發生事故時的瞬間,已由“本車人員”轉換為“第三者”,最終判令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其余部分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5月25日,新沂人王某在某保險公司為他的三輪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止,保險限額為12.2萬元。2012年2月15日上午9點多鐘,王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搭載劉某沿新沂市某道路行駛,當車輛經過一路口拐彎時,劉某突然從三輪車上摔下受傷。見劉某頭部流了很多血,王某立即將劉某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劉某傷情為雙側額顳葉腦挫裂傷、前顱底骨折、左枕頭皮挫裂傷、右額頭皮擦挫傷、腦疝。同年3月11日,劉某出院,共花去醫療費6.9萬余元。事故發生后,作為車主的王某先行支付了劉某3萬余元賠償金。
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其后,劉某就其余損失要求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余損失由王某賠償,但多次協商無果后,今年3月26日,劉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及某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庭審中,該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劉某是被保險車輛上的乘客,事故發生瞬間是在車上,其在脫離保險車輛后,也并未受到保險車輛的碾壓、碰撞等傷害,相對于保險車輛,其不屬于“第三者”而仍屬于“本車人員”,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王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所有的三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而劉某的經濟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余部分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雖未對“本車人員”內涵作明確界定,但結合交強險立法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判斷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應當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機動車之上為依據,二者只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其身份會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相互發生轉換。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前,原告確系乘坐于被保險車輛之上的車上人員,但發生事故時那一個時間點上,其已完成身份的轉變,由“本車人員”轉換為“第三者”,故依法應當獲得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計算,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7萬余元。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萬余元;王某賠償2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