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樓區法院平等保護當事人
作者:周琪 許靜 發布時間:2008-02-02 瀏覽次數:928

原來,2004年年底,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與德資企業:徐州利勃海爾混凝土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勃海爾公司)簽訂了購買5輛大型混凝土攪拌車的合同,每輛車價值64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北京公司僅付款10萬元,當時尚有310萬元車款沒有支付,雙方簽訂了分期付款協議。但是在隨后的日子里,北京公司并沒有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履行付款義務。2005年7月,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北京公司答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但調解書生效后,北京公司并未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
2006年2月,利勃海爾公司向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的申請,欲通過法律手段索回剩余的車款及違約金總計330萬元。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北京公司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昌平區人民法院均有案件未執行完畢,而且標的都很大,該公司的生產也時斷時續。針對這種情況,承辦法官許靜、馬衛國先后三進北京,通過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和說服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并就執行先后順序與地方法院達成共識,先后查封了北京公司的部分營運車輛,但未實施強制扣押,要求北京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后北京公司陸續履行了大部分款項。但截至2007年底,北京公司心存拖、賴的僥幸心理,對尚欠的50萬元認為是違約金和訴訟費而拒絕履行。利勃海爾公司隨即向法院反映了情況。法院認為,人民法院應平等對待當事人,盡管天氣寒冷,執行難度很大,但外商的利益要保護,法律的尊嚴要維護。執行法官當即決定赴京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