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執行現場:濱海縣某液化汽站。

執行時間:清晨七點。

執行法官:濱海法院于曉華。

在我執行的案件中,至今想起仍然難忘的是在液化汽站里發生的一幕:被執行人親屬企圖點燃液化汽罐制造爆炸,所幸在他沖進現場后在打火機拿出來之前,就被我發現,一場災難得以避免。

那是一個空氣清新的早晨,受院里指派,我協助灌南縣法院執行我縣某液化氣站一案。灌南縣法院孫院長帶領執行局十人、司法警察大隊七個人和我院兩人分乘三輛警車開往執行現場。由于霧比較大,我們開了一個半小時,比平時多用了一倍的時間。抵達現場后,按照慣例,我們對執行現場首先進行仔細的觀察,發現液化氣站正在營業,有兩輛卡車在批發液化氣,還有五、六個人騎自行車在換裝液化氣鋼瓶 ,站里有六個工作人員正在忙碌地經營。清脆刺耳的警笛聲后,灌南縣法院執行局顧局長宣布清理執行現場,其他人員離場。一陣嘈雜聲過后,場地上只剩下幾個工作人員,很快被控制。當我們正在清點財產時,從廚房旁一個不起眼的側門里,突然竄出被執行人的小女婿楊大順,帶了五個社會閑雜人員 , 一邊走一邊叫嚷:“看哪個敢執行!”說完就往儲氣罐旁沖。就在那一刻,我看見他從口袋里想掏什么東西,來不及仔細思考,我立即上去扭住他的手,在其他同志的配合下,以最快的速度將楊大順帶離現場,從他的手里奪下一個打火機,一起重大惡性事故得以避免。后楊大順被司法拘留十五天。

這次執行回來的當天,我在執行工作日記里記下了這樣的話:在執行的現場,每一個哪怕再小的細節,都不可以忽視,執行法官的細心,事關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