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作者:鄭紅梅 發布時間:2012-07-02 瀏覽次數:677
人民陪審制度在法院審判工作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該制度在運行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法院的司法效率,亟須加以完善和改進。
一、存在問題
缺乏相關制度約束,導致陪審經常缺位。陪審員須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以致選任的陪審員公職人員較多。以筆者所在地為例,全市共選任陪審員40人,其中公職人員30人,占75%。因此,陪審員自身本職工作與案件庭審在時間上常常發生沖突,不能按時參加庭審,影響了審判工作。
履職比例嚴重失調,監督作用有所弱化?,F階段,多數法院對人民陪審員隨機選任機制并沒有真正確立,實踐中許多法官更傾向于挑選已有陪審經歷和經驗或與自己關系比較好的陪審員,這顯然進一步削弱了陪審員對法官的監督制約作用。
“陪而不審”現象突出,陪審功能難以發揮。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有相當一部分僅僅在參與,只“陪”不“審”。如在庭審過程中,多數陪審員只是坐在審判臺上,庭審完全由審判長進行,他們只是一種陪襯。合議表決時一般都會同意法官的意見,沒有自己的觀點。
法律專業素質偏低,案件質效難以確保。陪審員中,具有法律專業文憑的較少,陪審員參加審判,需要審判人員給他講述案情,講解法律,法官要說服他們得花大量的時間,費時費力,不利于及時結案,影響了司法效率。
陪審待遇相對偏低,陪與不陪進退兩難。陪審員在基層法院陪審1件案件一般只能拿到40—50元,刑事案件可以一庭結束,而有的民商案件要開2—3個庭才能審結。盡管《決定》對于陪審員在陪審期間的收入、交通費、伙食費等予以了規定,但這是遠遠不夠的,對于陪審員的人身保障、政治保障等未作規定,這也是造成陪審員難請的原因之一。
二、對策建議
堅持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標準。按照《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對于陪審員的選擇,要在注重民眾參與的同時,一定要強調素質和質量,具有一定法學專業知識的人優先選任,這是改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現象的重要前提。
對人民陪審員的職能進行科學分工。地方人大要制定人民陪審員工作條例,明確其在履職過程中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但有必要對兩者的職能進行科學地分工。具體而言,陪審員的主要職能是審查證據和認定案件事實;法官的主要職能是主持庭審,解決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強化人民陪審員的管理監督工作。一是建立人民陪審員分類管理制度。在同級人大設立陪審事務工委對陪審員進行歸口管理,具體負責對陪審員的資格審查、職務任免、業績考核和履職監督等工作;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陪審員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陪審員的聯絡溝通、業務培訓、履職安排等事務性的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監督。按照“誰任命誰監督”、“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建立法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共同管理監督的工作機制,形成對陪審員管理監督的合力。
建立人民陪審員競爭機制。通過實行競爭上崗、述職評議、動態考核、表彰獎勵等方式,促使人民陪審員不斷加強自身素質能力建設,相互之間形成比學趕超、創先爭優的濃厚氛圍,以達到人民陪審員能出能進、優勝劣汰,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的目的,從而激發人民陪審員隊伍的整體活力。
確保人民陪審員專項經費和待遇的落實。在明確陪審員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適當提高陪審員經濟待遇,對其在執行職務期間的人身保障以及政治保障也應該逐一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