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留有安全隱患 施工公司被判賠償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6-12-25 瀏覽次數:2736
本網徐州訊:在施工中雖設立警示標志,但在未封閉通行的路面上堆放沙石料,結果導致乘車人摔傷。近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路橋公司賠償司瑞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85947元,縣交通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
另查明,此料堆系路橋工程公司為修建豐魚公路而堆放,工程公司在設置了“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標牌,但未實行全封閉禁止通行;豐縣交通局系該工程的建設單位。
法院認為,路橋公司雖設置安全標志,但將施工用料堆放于未封閉通行的路面上,存在安全隱患;豐縣交通局作為建設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督察不力;霍某在雨天開車疏忽大意、對路況觀察不周,三方對該事故應承擔一定責任,鑒于司某主動放棄對霍要求賠償的訴權,應適當減輕二被告的賠償責任。故作出上述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