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三年前的一次考試作弊,也許并不為人所看重,但它卻切切實實在的影響著當事者的現實、將來。2005年的大學畢業生小何,便在今年3月前往申領學位證時,意外的被告知:因為曾經作弊,學位證不予頒發。經多次交涉無果,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通訊走向了法院,選擇了與母校“對簿公堂”這一道路。2006年10月17日,蘇州滄浪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學校對小何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重新審核。

考試作弊取消學位

女同學小何是常州人,經過了10多年的寒窗苦讀,在2001年以較高的分數被錄取為蘇州某高校的工商管理專業2001級本科生。在大學這幾年的學習中,小何仍然是高中的那股學習熱情對待大學的學習。其它同學在玩的時候,她卻是埋頭在圖書館讀書查資料。幾年來學習成績在班級里面一直名列前矛。2003年12月24日,在《稅法》科目的考試中,由于自己平時的努力,對考試的要點都比較熟悉,短短的一個小時左右就把試卷做好了。而坐在邊上的同學和自己關系一直不錯,卻在一道業務題上卡了殼。為了能夠幫助同學也能夠順利過關,平時熱心腸的小何將答案粘在透明膠上,遞了出去。可是這一行為被監考人員發現,她傳遞給他人的透明膠帶紙上粘有答案,屬于作弊行為,于是該科目作了零分處理,還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2005年4月30日,經過應用技術學院院務會討論決定撤銷了對原告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學校也給予了小何該科目的重考機會,她考了87分。2005年6月,小何完成了規定課程的學習,取得相應學分,獲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小何在今年三月通過英語四級后,依學校規定,申請其學士學位時,學校卻口頭告知她,因為《稅法》考試作弊,并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她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被取消了。

狀告學校頒發學位

小何對此無法接受,她四年來也算班級里品學兼優的學生,覺得自己完成了課程,修滿了學分,具備了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學校卻突然在其申請學位時口頭告知其已被取消,可她在校期間卻從未收到過這樣的通知,學校的做法是“程序違法”。同時,她接受了“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進行了檢討,做出了悔改,不應該這樣重復處分自己。即使犯了錯誤也應該給個改正的機會。另外,作為處罰依據的學校內部規定是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內部規定不應作準,是無效的。因此,學校沒有理由取消她學位。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同學將母校告上了法庭。

學校方則認為,1997年6月23日,學校制定的《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小何當時的確作弊了,受到了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符合了學校這一規定。而同時,學校規定又完全是根據國家教育法規而制定的。取消小何學位并無不妥。

法院判決重新審核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小何在校期間已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雖有一門因作弊被記零分,但補考已經合格,學校已向其頒發了畢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都未把考試作弊作為不授予學位的情形。同時,原告也因考試作弊受過了紀律處分,且因確有悔改而在畢業前紀律處分被撤銷。針對原告學位申請,被告未經嚴格審核,口頭告知原告依據《校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因考試作弊已被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該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且被告行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在處理上明顯畸重,還有重復處理之嫌。因此于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一審判決學校方面重新進行審核。

高校管理應人性化

本案折射出不少現實問題,值得人對此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探究。

其一,高校在制定內部管理規定時,如何能更為嚴格做到依法制定呢?應該講,我國的教育立法非常原則化,使得各高校在制定校規時,只能以這些原則為方向,大量擴充實質內容以適應學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案便是很好的例證。《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便能授予學士學位。但如此規定是無法在現實中落實的。于是,學校制定了諸多具體條件,以滿足日常工作需要。于是,這些新擴充的條件與國家法律是否相悖,成為新的問題。教育立法應當盡快完善,將學校管理更好的納入法制軌道中去。

其二,高校在進行學生管理和紀律處分時,是否能更為人性化呢?學校的校內規定是對國家相關法律的細化,應當更具適應性和操作性。以處分作弊行為為例,是否必定需要取消學位,“一刀切”的方式實在有違育人之道,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妥善的法律保護。取消學位的影響程度之深遠也許會波及學生的一生,為此,在處分的進程中應當引入學生辯解機制,在充分考察學生行為動機、性質及后果的基礎上,分層次加以施行。嚴重者可直接取消,程度輕者給予相應的觀察期,督促其積極悔改。校園和諧需要以法制化、人性化的校規作為基礎。

誠信比學位更重要

學校方則表示,學生作弊是一種十分惡劣的行為,對于考試中發現作弊的學生應該給予懲罰,如果考試作弊可以發學位證書,那就是放縱缺少誠信和擅長假冒偽劣的學生得到學位。

對于被取消學位的學生在就業中遇到的困難,不同的單位對學位有不同的要求,其實有些單位只要求有畢業證就夠了,但是學生考試作弊也屬于誠信問題,學位并不是最重要的,很多單位更關注學生本身的誠信問題,所以因考試作弊被抓而失去誠信的后果要比取消學位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