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載同學致交通事故 賠償10萬余元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張晴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9-08-23 瀏覽次數:1230
日常生活中,電動車載人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發生事故該如何賠償呢?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載人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
小朱、小孟、小杜原系初中同學。2017年7月的一個晚上,17歲的小朱與小杜吃完晚飯,應小孟要求接其下班。約21時40時許,三人一同騎電動車從常熟市區返回梅李鎮,小朱負責駕車,小孟和小杜乘坐在后面。行至半路時,突降暴雨,因雨天路滑,視線模糊,小朱不慎撞擊前方同向行駛正在等紅燈的小型越野客車車尾,三人一同摔倒受傷,兩車亦不同程度受損。就醫后,小朱、小孟的傷勢較輕,并無大礙,但小杜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小朱夜雨天駕駛無號牌電動車后座搭載兩名年滿十二周歲以上人員行駛至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能降低行駛速度,對前方視線范圍內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撞擊前方遇紅燈停車等待放行車輛尾部,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孟、小杜及越野車駕駛員陸某均不負責任。
小杜遂將小朱、陸某及其越野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小朱認為,小杜沒有佩戴安全頭盔,對于三人共乘電動車也是明知的,因此自身應當承擔30-40%責任。況且小朱載小杜的行為也是同學之間的好意同乘,應當適當減免小朱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作為越野車駕駛員,在駕車過程中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故其保險公司僅需在交強險的無責限額范圍內賠償12000元。小杜自身確實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負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核定小杜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的合理損失共計16萬余元,其中由保險公司承擔12000元,余下損失由小杜自負30%,小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