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宿遷中院唐軍副院長親自帶領行政庭長赴鹽城市中級法院,召集原告葛某與被告鹽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茵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最后一次協調,經過五個多小時的艱苦斡旋,三方未能就葛某房屋拆遷及土地使用權補償達成和解。該院依法宣判,確認鹽城市人民政府向中茵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行為違法,責令該政府采取補救措施,確保葛某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一審判決。目前,15天上訴期已過,該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宿遷中院審判的首例省法院異地指令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為各方理性解決這起延續7年的糾紛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公民葛某于200212月通過競價購買方式受讓鹽城市破產企業一宗面積為568.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產,其于20033月領取了房屋產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登記為商業用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204331020038月,該市政府決定對葛某房屋所在地段實施舊城改建,經公開掛牌出讓,將包括葛某所使用土地在內的6萬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中茵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商業開發。該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出讓公告第六條載明:“本公告發布后,上述范圍內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原土地使用者須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地籍處申請注銷登記,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我局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不再另行公告”。但葛某始終未前往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鹽城市國土資源局也未注銷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20056月,市政府向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86月,葛某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獲知該頒證行為,隧先后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1125將該案裁定指令宿遷中院管轄。宿遷中院對該案高度重視,由行政庭長親自主審。合議庭經庭前證據交換及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市政府在向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沒有依法收回葛某所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葛某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尚未注銷的情況下,重復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行為構成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但考慮該商業開發項目符合舊城改造條件,該地段除葛某的房產外,其他170戶被拆遷戶房屋均已拆遷完畢,商業項目大部分已經完成并出售他人,如撤銷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將會給國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審委會經討論決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關于情況判決的規定,確認政府頒證行為違法,有條件保留該行政行為的效力。為從根本上化解這起延續7年的糾紛,該院從解決葛某核心訴求入手,3次派人赴鹽城組織三方當事人就葛某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拆遷補償問題進行協調。430,經過法官們連續20多個小時的艱苦努力,葛某丈夫已經與中茵房地產開發公司口頭達成了1570萬元的補償協議,后因葛某反悔拒絕簽字,導致案件最終未能徹底解決。但宿遷中院公平、公正的審判和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受到三方當事人一致贊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