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將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給他人,雙方簽訂合同,并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但購房者對剩余房款拒不支付,老太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購房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46,已過七旬的周老太與程某訂立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周老太面積為207.6平方米的住宅一幢出售給程某,在訂立協議時由程某向周老太支付房款218500元,另向周老太出具10000元欠條一份。201046,程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因程某對所欠的房款10000元一直未向周老太支付,周老太索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對房屋買賣事實及欠款事實均無異議,而且被告所購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被告理應及時償還原告欠款,拖欠不還,顯屬無理,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程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周老太欠款1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