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原因感情較好,后因丈夫出軌,夫妻間產生矛盾,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2年丈夫小戴與妻子小程相識戀愛, 2005年1月6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05年2月8領取結婚證,2005年9月21婚生一男孩。夫妻婚初感情較好,近期間主要因丈夫生活作風欠檢點發生矛盾。夫妻于20095月即分居生活。丈夫于2010322訴至本院,要求與妻子離婚。

 

庭審中,妻子認為夫妻感情基礎較好,雖然丈夫有過錯,但考慮到家庭以及小孩的成長,愿意原諒丈夫,希望雙方和好如初。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子,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雖然因丈夫有過錯致夫妻關系不睦,但被告當庭表示對原告的過錯表示諒解,原告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家庭,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望雙方互諒互讓,加強溝通,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和諧家庭。遂作出駁回原告戴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