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會,本應禮貌讓行,而有車主卻無故對對方辱罵、毆打,自己動手并未消氣,還召集幫兇繼續毆打,實不可取。昨日(617)下午,銅山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032115時許,在銅山縣柳泉鎮某村西路口,被告人周某酒后駕車與途徑此處的李某所駕駛的機動三輪車迎面相駛,李某隨后讓行,因路面狹窄其動作較緩慢,被告人周某無端發怒,對李某進行辱罵,繼而又下車對其進行毆打,也毆打上前勸阻的人員。被路人勸阻后,被告人周某仍然怒氣沖天,又電話糾集王某、孫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到李某家門口對李某、李小某(李某的兒子)等人進行毆打,將李某臉部和嘴部打傷。案發后,被告人周某自認理虧,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賠償被害人李某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5000元。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周某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