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鄰里矛盾,雙方發生糾紛,誘發精神病,造成損失,后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525上午,徐某與時某因鄰里矛盾發生口角并糾纏,后徐某倒在自家場地上,當晚徐某因語言、行為怪異被送到醫院治療,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徐某先后花去醫療費計4290.43元。徐某遂于20091013訴訟來院,要求時某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所對徐某的病情進行鑒定,結論為:1、醫學診斷:精神分裂癥;2、因果關系:2008525發生糾紛是徐某發病的誘發因素。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身體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被告因鄰里矛盾與原告之間發生口角、糾纏,是導致原告患精神分裂癥的誘發因素,因此原告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被告不能正確對待鄰里矛盾,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在該起糾紛中亦有過錯,且被告的行為僅是原告患精神分裂癥的誘發因素,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因此,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5615.43元,被告應賠償1684.63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684.63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