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與唐某結婚時房屋拆遷每人分得30m2,當時因兩人已婚未育再安置60m2。離婚后,唐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中30m2的居住使用權。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周家支付唐某房屋居住使用權歸并款53900元。

 

唐某與周某結婚兩年后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前,周家房屋被拆遷,每人安置了30m2,每平方米須支付500元。因拆遷面積過大且周某與唐某已婚未育再安置60m2,故安置面積共為180 m2。唐某認為其對房屋中的30m2有居住使用權,要求將該居住使用權折價歸并給周家。而周家則認為離婚時財產已分割完畢。周某與任何人結婚都能多30m2,不同意唐某的請求。庭審中,評估公司對房屋中30m2居住使用權的價值評估為689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拆遷時按家庭人口數量享受安置面積,唐某作為家庭成員理應對其中的30m2安置面積享有居住使用權。評估市場價為68900元。因該30m2的取得須支付對價計15000元,而唐某未支付該對價,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唐某有權對自己的財產處分,其要求對自己占有的30m2居住使用權折價歸并給周家,故法院依法判決如上。每審理完類似的案件心情都特別沉重,這些案件其實是房產和感情的PK,贏得了房產,輸了感情,注定沒有最終的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