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方海于歸還原告錢剛借款23萬元,并支付自2010419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被告方海、孫璐共同歸還原告錢剛借款26.28萬元,并支付自2010419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方海、孫璐原系夫妻,200955雙方協議離婚。自2008826200958,被告方海以承接工程為由,向錢剛借款總計49.28萬元,并分別出具借據。201033,方海觸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追繳贓款發還被害人。其中認定被告方海以合作工程為名,虛構事實騙取原告錢剛上述借款中21萬元。錢剛多次催要孫璐無果后,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負有償還之責,該借款中21萬元系被告方海個人犯罪行為,200958被告方海借款2萬元系兩被告離婚后被告方海個人借款,故該23萬元系被告方海個人債務,應由被告方海償還,其余26.28萬元借款系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兩被告負有共同償還的義務。遂作出以上判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