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情調解10小時 化解兩地三糾紛
作者:沈君 蘇晟元 發布時間:2010-06-21 瀏覽次數:616
買賣攪拌車簽下完全不同的兩份合同,一樁交易在兩地法院引發了三個訴訟。近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通過調解方式,化解了這起復雜的侵權糾紛。
2007年11月,常運公司與蕪湖夏實公司簽訂購車合同,由常運公司以按揭方式向蕪湖夏實公司購買兩輛攪拌車。一個月后,常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龍與安徽夏實公司又就上述車輛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
2008年6月,安徽夏實公司訴至安徽省寧國法院,要求秦龍支付拖欠車款,并通過法院保全了其中一輛攪拌車,另一輛車被安徽夏實公司自行扣回。另一方面,常運公司則以安徽夏實公司違法扣車為由訴至江陰法院,要求安徽夏實公司賠償損失。
江陰法院以雙方2007年11月簽訂的合同為依據,認定安徽夏實公司侵害了常運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判令安徽夏實公司返還車輛,并按照每月3萬元的標準賠償42萬元。安徽夏實公司不服,上訴至無錫中院。
在無錫中院進行二審審理的同時,安徽寧國法院審理的關聯案件卻以第二份合同為定案依據,作出了與江陰法院判決完全對立的認定。
這一新情況的出現,使得本案的處理變得越加棘手。承辦法官在綜合考慮后認為,本案如果堅持判決,可能造成兩地法院審理結果的較大分歧,不但不利于糾紛的化解,更會使法院陷入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尷尬局面,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只有將三個關聯案件放在一起進行調解處理,才最有可能平衡雙方的利益。
鑒于此案的幾方當事人在長達兩年的官司中矛盾一再升級,相互極不信任,承辦法官在多次與當事人電話溝通后,還先后組織了三次到庭調解。三次調解,耗時10多個小時,每次看似無功而返,實際上讓雙方逐漸認識到了自身的過錯,開始換位思考,從只計算自己的利益到考慮對方的損失。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安徽夏實公司返還攪拌車并補償常運公司11萬元,三個案件得以一并解決。(文中公司與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