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沭陽法院韓山法庭在充分利用和發揮調解功能的前提下,成功調解了一起共同訴訟案件,不僅使原被告雙方的利益得到平衡,更重要的是維護了當地的和諧穩定,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20102月初,被告李某等30多戶村民與原告某木業有限公司口頭達成樹木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批樹木,總價50000元,先交貨,后付款,由原告自行運輸。原告第二次用單位自備的“福田”牌大型貨車前往拖樹時,被告擔心原告一去不返,要求原告付清樹款50000元,而原告卻反悔,只同意在樹木完全交付后付款47000元,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大約十分鐘后,30多戶村民陸續趕到現場,要求原告先付款50000元后再拖運其余樹木,并以此為由扣押了原告車輛,將原告貨車用木頭圍住,以阻止原告開走車輛。后來,原告兩次到派出所報警,又經警方和當地政府、村委會出面多次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而此時,車輛已被扣二個多月。原告無奈之下訴至我院,要求被告返還車輛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一直堅持“民事案件,調解為先”的方針,承辦法官初到事發地查看現場并進行調解時,村民們以為法院是來強行開走車輛的,態度非常惡劣,竟讓好幾個年邁的村民在貨車車箱搭帳篷住下來看守,村民們你一言我一語,但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解決方案,法庭調解無功而返,臨離開時,承辦法官要求村民們選出幾名代表進行調解。法庭數次到事發地調解,通過與當地村委會干部共同對村民代表做工作,從法理、情理等各方面分析此次事件的起因、經過、后果。村民們最終同意減少樹款3000元,但不同意賠償原告其它經濟損失。612,在承辦法官堅持不懈的努力下,原告作出大量讓步,放棄要求被告賠償車輛被扣損失,同意支付47000元樹款。村民們在確認原告將樹款提交法庭后,主動協助原告搬運樹木,不到半天時間就將剩余一車樹木全部交付原告。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