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同居數日,雙方即發生矛盾,名義妻子離家不歸,后多次調解未果,丈夫訴訟要求名義妻子返還禮金。

 

2009年未婚男子小陶與未婚女小束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戀愛后小陶給付小束禮金36000元以及金手飾。雙方于2009年農歷10月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在新婚蜜月里因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回家居住未果,后小陶與小束家發生糾紛,2010415小陶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名義上妻子返還禮金30000元。

 

在送達該案時,承辦法官劉審對該雙方的矛盾起因、雙方有無和好可能進行了初步了解,鑒于雙方矛盾較大,無和好可能的情況下,決定對該案禮金返還進行調解,在庭審中,小束家庭因為與小陶結了婚,對再嫁造成影響,并且禮金已經用了所剩無幾,不同意返還。小陶則認為,夫妻僅同居數日,對其經濟造成極大的影響,要求返還三萬元。承辦法官通過雙方背對背的交流,小束最終同意返還禮金7500元及金手飾,通過多次與小陶交流以及家庭進行溝通,最終小陶同意該調解方案,且當庭予以履行。一對怨偶最終和睦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