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一有婦之夫郝某與一位九O后的按摩女計某相識后,很快發展為情人并租房同居。然而,紙終究包不住火。時間不長,女孩知道了郝某已婚并生有一子,但女孩欲放棄又不忍,仍對郝某寄予厚望,希望他能離婚后與其結婚。郝某雖嘴上承諾,但就是不見行動。數月后,計某發現自己懷孕了。癡情的計某以為這下郝某應該真的能離婚了。可她萬萬沒有想到,自己的肚子在一天天長大,郝某卻一點沒有離婚的動靜。多次商談無望,計某萬念俱灰,產生了輕身的念頭。

 

20102621時許,計某在出租屋將日記本交給郝某后借故出門。郝某隨后看了日記,覺察到計某可能要自殺,遂按照日記中的暗示,追趕至至一大橋邊。計某看到郝某過來,絕望地看了他一眼,隨后倒向身后的大河……。郝某隨后跳到河里,但終因水太深未能找到計某。不久,遠處浮起了計某的尸體。

 

計某的家人得到死訊后,悲痛欲絕,欲找郝某算賬。自知理虧的郝某拿出2萬元準備了事。可計某的家人怎么也不能接受!遂將郝某告上了法庭。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郝某隱瞞已婚事實與未婚女青年計某戀愛并同居,后致其懷孕,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具有過錯。被告的過錯與計某的死亡結果具有一定因果聯系,郝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計某自殺時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投河可能會產生死亡的后果,故其自殺身亡本身應負主要責任。法院最后確定被告郝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郝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3萬余元,限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