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日,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執結了一起因不當保全造成巨額損失的案件,兩名被執行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共計賠償損失168萬元。

 

2008年,夏某、孫某作為一家已注銷公司的股東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亨通公司歸還結欠的借款2876萬余元,并同時向法院提出了訴訟保全申請。無錫中院受理后,裁定凍結亨通公司銀行存款2880萬元,并凍結了亨通公司的7個銀行賬戶。2010323日,江蘇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夏某、孫某敗訴。

 

20101223日,亨通公司以夏某、孫某的不當保全行為導致銀行帳戶被凍結,帳戶內的資金無法使用,不得不另向銀行申請貸款,并為此支付巨額利息為由向吳江法院起訴,要求夏某、孫某賠償因訴訟保全造成的損失183.88萬元。20111027日,吳江法院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夏某、孫某賠償原告亨通公司損失1671219.33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25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立案執行后,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研判,基于原告未將有履行能力的擔保人宜興市金長城擔保有限公司作為被告,而只是將夏某、孫某兩個自然人作為被告,但兩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調整執行思路,與被執行人所供職的公司領導進行了接觸,釋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經過多次溝通,兩被執行人懾于法律的威嚴全額履行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