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夫妻負債累累,費盡心機轉移部分財產望今后能夠東山再起。日前一審、二審人民法院皆判決包某夫妻轉讓房產的行為無效。

 

201112月包某夫妻因其開辦的皮革公司無法償還欠太倉某銀行的匯票兌付款及貸款本息,被太倉法院判決歸還銀行各項本息共計1200余萬元,包某夫妻系債務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19月在欠款訴訟期間包某夫妻就將其位于上海浦東新區的高檔住房一套以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還在上學的女兒。該銀行知悉后,以包某夫妻逃避債務為由向太倉法院起訴包某夫妻轉讓房產的行為無效,包某夫妻辯稱該房產是其女兒用多年積累的壓歲錢等購買的,屬于合理有償轉讓。

 

法院審理后認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包某夫妻對原告銀行負有保證債務的事實已由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予以確認,但包某夫妻一直未清償該債務。雖然包某夫妻與第三人包某女兒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轉讓了其共有的房屋,但包某女兒是學生,無工作也無其他生活來源,無法支付房屋對價。第三人雖然稱是用歷年的壓歲錢和生日禮金等抵扣了部分房款,但未出示證據證明其實際給付房屋對價的事實,因此,該轉讓實為無償轉讓。被告包某夫妻在負有債務的情況下,仍故意無償將房屋轉讓,損害了原告銀行的債權,故太倉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包某夫妻轉讓房屋給女兒的行為,該轉讓行為自始無效。判決后包某女兒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查事實和證據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