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交通肇事后逃逸,車主及另外三人頂罪和包庇,致使公安機關兩次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民事賠償部分更是三次審理才分清責任,最終五人均被判刑。歷時兩年,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將該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全部審理完畢。
2008年6月26日19時許,王某無證駕駛邱某所有的藍色無牌小型客車,在銅山縣某工地道路上與相向行駛的該縣村民趙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趙某受傷(后經法醫鑒定為重傷)。王某駕駛肇事車輛將趙某送到銅山縣中醫院后,駕車逃離。為幫助王某逃匿,胡某頂替王某到公安機關自首,車主邱某先后與王某某簽定虛假的售車協議,出資購買與肇事車輛相似的車輛,將兩車零部件調換,企圖毀滅證據,并聯同孫某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詞。隨后,公安機關作出了胡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胡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趙某將胡某、邱某及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同年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胡笛和王某某連帶賠償趙某醫療費64521.53元,邱某不承擔責任。原告趙某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8日,肇事車輛及駕駛人王某被查獲。兩天后,公安機關對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同年12月原告趙某在徐州市中院調解下自愿放棄向被上訴人胡某和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另行向應承擔責任的主體主張權利。2009年2月5日,銅山法院作出該案的刑事部分判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邱某、王某某及孫某犯包庇罪,分別判處緩刑、拘役和管制等刑罰。
2009年3月2日,原告趙某將將王某、邱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項費用計245372元并要求對其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后經鑒定趙某損傷構成一級傷殘。2010年3月18日趙某將損害賠償變更為1398168元。該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做為肇事司機,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理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肇事車主邱某對該車未盡注意及管理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確認了趙某損失的為634346.35元,除去邱某已付108000元,余款526346.35元由被告王某賠償,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