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簽訂協議,房款付清房屋交付,但出售者拒絕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發生矛盾,購房者憑房屋買賣協議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40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727,宋某夫婦與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協議載明:丁某將登記在其一人名下的位于射陽縣興橋鎮紅星居委會的42層樓房和2間平房出售給宋某夫婦二人,房價為38000元;丁某必須協助宋某夫婦在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時,全力協助辦理,過戶費用由宋某承擔;任何一方違約,承擔對方損失4000元。協議簽訂前,被告實際上已將上述房屋交付宋某夫婦居住至今。協議簽訂后,宋某夫婦已付清全部房款。嗣后,丁某以收回房屋為由,拒絕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宋某夫婦遂訴訟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原、被告均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原告已付清完房款后,被告即應履行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的義務,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欲收回該房屋,拒絕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顯屬違約,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損失4000元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丁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原告宋某夫婦辦爭議房屋過戶手續,并給付原告宋某夫婦人民幣4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