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依法判決孩子孫某某由原告方某撫育,撫育費由方某自理。

 

20033月,方某和孫某在山東工地打工期間相識,不久并開始了同居。次年,方某生育一女孩孫某某,方某生育后一直在啟東撫育孩子,直至20099月雙方發生爭執后離開啟東在外打工。20101月,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孩子由方某撫育,撫育費由自己自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被告同居期間所生孩子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鑒于孩子出生后較長時間內一直隨原告生活,目前孩子尚年幼,又系女孩,故由原告撫育為宜。原告自愿承擔孩子全部撫育費用,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照準。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