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國打工掙錢維持家庭開資與消費,妻子在家照料女孩讀書上學,在丈夫出國期間妻子與其他男子發生婚外情,并且與第三者因經濟發生矛盾,丈夫知曉后夫妻關系惡化,妻子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袁某與丈夫江某于1999年春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956登記結婚,2000121生一女孩。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江某出國打工,在2007年,袁某認識一朱姓男子,與其有不正當關系,后遭該男子恐嚇,由此致雙方感情惡化,袁某于20097月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經本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雙方感情未能得到改善,袁某再次訴訟要求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有商品房一套價值18萬元,原告父母遺產價值1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女,雙方理應倍加珍惜,但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有染,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其責任在原告。本院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確已經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因婚生小孩一直由原告負責照料小孩生活,根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婚生女孩應由原告撫養為宜。由被告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對于雙方的財產問題,考慮到婚后所購的商品房一套現原被告雙方均未實際使用而是出租給他人使用,如該房屋歸并給原告所有,依原告現在的收入狀況,其給付被告相應的差價款難度較大,本院確定該房屋在雙方離婚時歸并給被告所有較適宜,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房屋差價款。但考慮到原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存有不正當關系,違背了夫妻間的應當遵守的踏實義務,在分割財產應該照顧無過錯方,本院確定在雙方對該房屋所議定價格的基礎上適當由被告多分一些,原告少分一些。對于原告父母去世后所遺留房屋,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對原告父母親的遺產尚未實際處理,本院確認對原告因繼承其父母的三間平房和兩間廚房所財產權利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給付被告相應的差價。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小孩撫養費150元,夫妻共同財產商品房一套歸被告所有,原告因繼承其父母親的房產取得的財產權利歸原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財產差價款7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