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堆雜物引燃火災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4-04-19 瀏覽次數:540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明外來火種加上亂堆雜物,導致一人受傷,兩戶受災。傷者汪蘭將鄰居夫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鎮江潤州法院作出判決。
事發于
火災中,汪蘭因吸入大量煙塵導致昏迷被送至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事后,汪蘭將另一受害戶吳某夫妻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38248.72元。
法院查明,汪蘭承租潤州某小區104室車庫居住,并以該車庫為營業地點從事糧油、禽蛋、機面加工銷售。吳某夫妻則承租104室房屋居住,日常從事廢舊物品回收。在汪蘭居住的車庫邊,吳某夫妻有一院落,用于堆放收購廢舊物品。
“車庫用來做生意了,舊書櫥、舊席夢思床墊只能堆放在家門口。”汪蘭陳述,吳某夫妻則陳述有四、五十斤舊衣服、七、八斤泡沫及汪蘭木門邊的紙箱是他們堆放的。
“吳某夫妻未經許可在市區從事廢舊品回收,他們堆放在我家木門處的紙箱起火,致使煙塵從木門進入,我吸入大量煙塵昏迷,所以,他們應該對我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汪蘭認為。
吳某夫妻則辯稱,火災不排除外來火種引燃門面房前可燃物導致,因此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并非兩被告,兩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汪蘭的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一審判決吳某賠償汪蘭各項損失合計21975.48元。
[法官說法]
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排除了因電氣線路故障、雷擊起火、自燃原因引起的起火,而不排除外來火種引燃門面房前堆放的可燃物導致的起火原因。因此本案所涉火災事故的發生可能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原告損害,在第三人現尚未查證屬實的情況下,要確定兩被告吳某夫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判斷兩被告對原告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違反了法定義務而實施了侵權行為。
承辦法官何莉婷告訴記者,房屋的所有權人、占有人在處分、支配或者使用房屋以及利用房屋所占空間時,有可能因為物和活動侵犯鄰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正是基于鄰人之間存在的這種互相鄰近影響密切的關系,故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確定其對鄰人負有的審慎注意義務。
汪蘭與吳某夫妻毗鄰而居生活多年,應當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對他人造成損害。汪蘭及吳某夫妻均自認在起火部位分別堆放了易燃物品,雙方均為了各自堆放物品的便利而未意識預見到雙方行為的共同交織,相互作用客觀形成了對雙方居住環境的安全隱憂。故原、被告雙方均需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責任,本案中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同時,因兩被告并非直接侵害行為的實施者,故可在實際承擔賠償責任后,待實際侵權人確定時向其追償。
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記者獲悉,判決生效后,汪蘭已向法院申請執行,并已執行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