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親”兄妹相約分割贍養老人 87歲老母一怒告上法庭
作者:劉晶晶 發布時間:2014-04-19 瀏覽次數:525
陳氏兄妹與王氏兄妹系換親形成婚姻,雙方約定各自贍養老人,陳氏87歲的母親馮老太萬般不能接受,一怒告上法庭。
家住海安縣曲塘鎮某村的馮老太,生于1927年,與早年去世的丈夫育有四兒兩女,好不容易將兒女們全部拉扯長大并成家立業。本該到了盡享天倫的時光。然而,發生了一件蹊蹺事讓她百思不得其解。2014年春節,其他子女都相繼給母親來拜年,并支付了老人新一年的生活費。但離老人家最近的二兒子陳銀卻沒有來看望自己。這時老人想起陳銀2013年中秋節也沒有給自己送中秋禮物,老太太氣沖沖地找到陳銀家論理說:“老母平日對你不薄,又未因事發生矛盾,緣何拒養隨時可能入土之人?”
陳銀不慌不忙,拿出一份贍養協議,明確告知母親其已與妹妹陳六簽訂了協議,不需要再直接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了。馮老太聽得一頭霧水,再三要求陳銀作出說明。原來,陳銀與最小的妹妹陳六在媒人的撮合下,與王家姐弟相互娶嫁,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換親”。2013年王家老母因病去世,陳銀與陳六一家就商量雙方父母都僅剩一位老人,陳銀是招婿至王家的,則由陳銀一家贍養岳父,陳六則贍養自己的母親馮老太。2013年8月,兄妹二人正式簽訂分割贍養協議。
無論陳銀如何解釋,馮老太始終認為兒女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做主分割贍養有違道德情理。一怒之下馮老太請律師撰寫訴狀將陳銀告上法庭。庭審時陳銀一直聲稱自己是冤枉的,反復念叨:“我們兄妹簽訂了分割贍養協議,贍養母親不應是我的義務。”盡管法官召集雙方或分別調解十余次,陳銀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系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無條件性。經老人同意后,子女間可就贍養的方式、內容和標準進行約定,也就是說數量的多少可根據個人具體情況酌定,但不可以協議免除任何人的法定義務。陳銀以分割贍養協議為由拒養老母缺乏法律依據,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判決陳銀承擔贍養義務。
法官點評:通常情況下,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但在特定情況下,權利同樣不能放棄,如一個人不能授權他人結束自己的生命,即便其形式上作出了授權或承諾,加害行為人仍應承擔法律責任。在我國現階段贍養行為仍不能脫離家庭而由社會承擔,權利人無權放棄自己的權利,義務人不能以約定免除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會將相關的贍養法律責任推向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故而本案法院判決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