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女士的父親病故后留下了大量遺產,但在遺產繼承問題上,女士與繼母女士產生激烈矛盾,女士持父親生前的遺囑訴至法院。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最終促成謝女士與女士達成調解協議。

 

女士今年34歲,在她5歲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女士父親與女士再婚后,生下了一個女兒,但女士從小與繼母之間的關系就不是很好。20126月,女士的父親去世,留下了其名下兩套住房、三套商鋪及一套昂貴的紅木家具。在分割父親遺產的時候,女士出具了一份由其父親書寫的遺囑,遺囑載明謝女士父親去世后,其個人全部財產作為遺產由女士一人繼承,其他人均無權繼承。但女士堅決反對將上述財產分割給女士,于是謝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五處房產及紅木家具的50%份額。

 

女士在庭上辯稱,這五處房產及紅木家具是她與女士的父親辛辛苦苦掙來的,女士無權分得其父親的全部財產,女士在她父親生病期間沒出一分錢,根本沒有盡到做女兒的義務,甚至挑撥她與女士父親的關系,女士提供的遺囑并不是其父親的本意,而是在女士的威脅及誘騙之下,將已經寫好的遺囑抄了一遍。于是,女士要求對遺囑上女士父親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還向法庭提供了幾段謝女士父親生前的錄音材料,以證明謝女士提供的遺囑是無效的。經鑒定,該遺囑上女士父親的簽名是真實的。女士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與謝女士提供的遺囑存在諸多矛盾。

 

江陰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雖然女士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與遺囑相矛盾,但是女士未提供女士父親受脅迫所立遺囑的其他證據,故該遺囑有效。但考慮到女士與女士系母女關系,為維系雙方之間的親屬和睦,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溝通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女士繼承住房一套及紅木辦公桌、紅木床各一張,女士及女兒繼承剩余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