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農田補償與政府沒有達成協議,陸某等5人竟然圍攻挖掘機,并將其燒毀。近日,濱海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劉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3319,被告人陸某、劉某等5人因農田補償與政府沒有達成協議,得知開發商要平整農田時,5名被告人預先準備了汽油、火把、農具運到農田內阻止開發商的施工人員平整農地。當天下午16時左右當挖掘機駕駛員駕駛挖掘機向農田方向行駛時,被告人劉某等人手拿話筒指揮家族成員上前圍攻挖掘機,用鐵锨、鐵叉把挖掘機的駕駛室玻璃砸碎,將裝有汽油的飲料瓶投向挖掘機駕駛室,陸某手拿火把在他人的協助下將其點燃,并投向挖機,致使陳某的挖掘機被當場燒毀。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挖掘機價值人民幣170000元。

 

濱海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屬共同犯罪,應當按照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