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四十的王某,冒充電力公司的高管,以能幫助他人安排工作為名,騙取他人錢財,最終被法院判刑。近日,建湖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去年5月份前后,被害人張某因其兒子即將大學畢業,便四處請人幫其兒子找工作。張某曾經聽被告人王某說他認識一個省電力公司的高管“姜總”,可以安排人進電力部門工作。張某遂找到被告人王某,要其幫忙。被告人王某表示可以將“姜總”手中的名額賣給張某,幫助其兒子安排工作,但需要些打點費用。

 

被告人王某要了張某兒子的簡歷后,一直沒有介紹“姜總”給被害人張某認識,而是多次以需要打點費用為由,從張某處騙得現金及煙、酒等物,所騙現金及實物折合人民幣共191120元。

 

事實上,“姜總”不是電力公司的高管,而是做工程的,被告人王某是在做工程的時候認識“姜總”的,工程結束后兩人也不怎么聯系了。被告人王某也沒有為介紹工作的事情找過“姜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替他人安排工作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贓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