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某公司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將工業垃圾(硅膠廢物)傾倒在黃海海堤上。415,海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該公司判處罰金,同時對呂某等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刑期,并適用緩刑。有專業人士認為,本案判決起到了激活刑法中有關污染環境罪法律條文之價值。

 

涉案公司從事燃料油的提煉以及銷售業務,生產中產生含有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硅膠廢物。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呂某明知該廢物對環境有危害,而于20135月中旬的一天,指使張某、繆某等3名工人將3.56噸的硅膠廢物運出廠區,隨意傾倒在偏僻的黃海海堤上的草叢里。

 

呂某等人自以為瞞天過海,隨后不久被海堤邊的巡邏人員發現,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進行檢測分析,硅膠廢物中的甲苯、乙苯、二甲苯濃度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應屬于有毒物質。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呂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繆某等三人系從事上述傾倒、處置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由于硅膠廢物被及時發現,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四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因此對四名被告人均適用緩刑。宣判后,被告單位和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法官點評: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不能為了一已私利而對環境任意踐踏,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338條作出重大修改,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結果犯變為行為犯,降低了入罪的門檻,體現了國家對環境污染現象懲治的決心和信心。本案中由于四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較輕,并表示今后要學法、守法,在創造財富的同時也為他人留下美好的環境。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理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