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決了一個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件。這個案件看似簡單,但是背后隱藏著另人揪心的真相。

  李某與王某于2006年戀愛結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房產是婚后購買的,所以李某與王某雙方共有,各占50%的份額。但李某考慮到女兒還年幼,又因該房為學區房,故將該房產留給了女方王某及女兒,王某在居住期間也每月支付給李某租房款500元,李某憑此款抵扣支付給女兒的撫養費,剩余房貸由雙方共同還款。

  事情本應該就此結束,但是李某在看一個鑒定DNA的電視節目時,突然想到,女兒一點也不像自己,會不會不是自己的?隨著這個疑問的產生,李某就將自己的毛發與女兒的毛發送去檢測了。鑒定結果出來之后,李某也難以相信檢測結果,他與女兒的DNA分析結果竟然真的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故而李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房產,并要求王某支付其之前撫養女兒的費用及精神損失費。而王某稱她也不是故意隱瞞女兒非李某親生的事實,她也是在DNA檢測結果出來后知道的。平時李某跟女兒的感情也不是很好,所以沒有精神損失賠償這一說。同時女兒出生之后就一直居住在王某的老家,由其母親撫養,故也不存在撫養費。

  法官在審理這個案子后,經其協調,最后判決該房產歸李某所有,但是李某也要一次性支付給王某23萬元。由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與王某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雙方是用共同財產撫養小孩,根據李某提交的證據其夫妻各自支出的撫養費金額亦無法計算,且在親子鑒定結論確定之前李某與王某之間已因感情破裂離婚,故對李某要求返還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在離婚之后李某支出的撫養費王某應予以返還;另,王某故意隱瞞女兒非李某親生的事實,使李某名譽受損,感情上、精神上均造成嚴重傷害,故應賠償李某的精神損失,本院酌定賠償3萬元為宜,且李某不宜再為與其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的女兒承擔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