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公司因開發工程需資金周轉,公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決定,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公司高管或通過公司員工、親友向社會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資金650余萬元,致使100余萬元資金無法返還。41,泗洪縣人民法院以被告單位宿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仲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仲某系宿遷市某房產公司執行董事,被告人孫某系公司總經理。公訴機關指控,20111月至20125月,因被告單位開發泗洪縣某小區工程需資金周轉,被告人仲某、孫某本人或通過公司員工、親友向社會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資金650余萬元,致使100余萬元資金無法返還。案發后,被告人仲某、孫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11月至20125月,被告單位因開發泗洪縣某小區需要資金周轉,公司執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孫某決定,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公司執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總經理孫某以及公司會計李某、劉某等向項某某等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630余萬元,該資金用于生產經營。至審判時尚有60余萬元不能返還。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孫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具體實施或安排公司員工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仲某、孫某將非法吸收資金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僅有60余萬元不能歸還,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