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融資搞開發 單位個人均受罰
作者:弘法 發布時間:2014-04-17 瀏覽次數:496
房產開發公司因開發工程需資金周轉,公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決定,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公司高管或通過公司員工、親友向社會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資金650余萬元,致使100余萬元資金無法返還。
被告人仲某系宿遷市某房產公司執行董事,被告人孫某系公司總經理。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因被告單位開發泗洪縣某小區工程需資金周轉,被告人仲某、孫某本人或通過公司員工、親友向社會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資金650余萬元,致使100余萬元資金無法返還。案發后,被告人仲某、孫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單位因開發泗洪縣某小區需要資金周轉,公司執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孫某決定,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公司執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總經理孫某以及公司會計李某、劉某等向項某某等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630余萬元,該資金用于生產經營。至審判時尚有60余萬元不能返還。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孫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具體實施或安排公司員工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仲某、孫某將非法吸收資金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僅有60余萬元不能歸還,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