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在工作中受傷應該如何維權?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退休打工族”在工作中受傷的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判決企業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013912,59歲的曹女士在其工作的某科技公司搬運貨物時摔傷。經鑒定,已構成八級傷殘,造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21萬余元。但是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在工作中發生的用工爭議不受勞動法律調整,曹女士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科技公司認為曹女士受傷是因為自身行為的不當,與被告的工作環境、生產過程沒有關聯,雙方難以協商解決。無奈之下,曹女士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受雇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工作的過程中摔倒致傷,被告公司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女士對于自己的受傷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某科技公司應賠償原告女士損失的80%。

 

法官點評:當前,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發揮預熱,繼續在社會上工作。他們與企業的關系雖然不是勞動關系,但作為勞務關系,其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面,退休人員最好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務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義務;另一方面,企業在聘用退休人員時應當充分考慮工作內容與退休人員的身體狀況、技能等情況的適應性,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考慮為其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以降低自己的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