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通過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他人來還債本身也無可厚非,可在轉讓債權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欺騙他人便是不義之舉,最終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淮陰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債權轉讓糾紛案。

 

李某和王某系多年好友,201210月,李某因生產需要向王某借款15000元,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后因李某無力還款,便于201421日將張某寫給自己的15000元欠條轉給王某,二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后王某向張某多次要錢無果,便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以曾向李某還款5000元為由提出抗辯,并出具李某于20131230寫的收條一張,稱自己只需再向王某償還10000元。王某對此表示難以理解,情緒激動,多次陳述張某向李某還錢與其無關,要求張某向自己還款15000元,張某與李某的債務由他們另行協商解決。面對這種情況,承辦法官耐心地向王某解釋,向他說明其中的法律問題,待張某還完10000元以后,王某仍可以向李某主張剩余的5000元,可王某對此半信半疑,他不相信自己的好友李某會欺騙自己,也擔心自己以后無權向李某主張剩余的5000元。對此,法官一方面繼續向王某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成功說服李某到庭,最終李某承認張某已向自己還款5000元的事實,同時愿意將該5000元還給王某,張某也表示愿意在3個月內將剩余的10000元還給王某,本案最終調解結案。

 

本是簡單的債權轉讓,卻因轉讓人弄虛作假和受讓人未認真審查債權是否存在瑕疵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法官提醒,在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絕不給不誠信的人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