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車輛所有權 接受抵押判返還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4-17 瀏覽次數:594
近日,江蘇省泰興法院依法對原告徐瑋與被告沈楓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沈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日內將蘇MLWxxx風神牌轎車返還原告徐瑋。2、被告沈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日內賠償原告徐瑋損失,該損失計算標準為110元/天,賠償期限為自
泰興市L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為原告之夫張希聞個體經營。2013年11月份,黃某向原告及張希聞借用蘇MLWxxx轎車,但一直未予歸還。
法院認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原告對蘇MLWxxx轎車享有所有權,由原告提供的機動車登記信息得以確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合法依據不得占有該轎車。被告未能提供占有該轎車的合法依據,亦未提供該轎車已轉讓的證據,故被告應當承擔返還轎車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稱是黃某將轎車抵押給被告,被告就應審查黃某對該車是否享有所有權,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