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提高案件質量,宿豫法院變事后追責為判前引導,在民商事審判庭試行判前評查制度,以有效防止瑕疵案件和發改案件增加等問題對法院公信的影響。

 

該院出臺規定,從范圍、內容、標準和程序四個方面對判前評查制度進行規范。該院要求,民一庭、民二庭審理的案件,除調解、撤訴、審委會認定以及當庭宣判以外,承辦人在判決書制作簽發完畢后、送達宣判前,須將案件卷宗移交審管辦在七日內組織評查。質評組依據《案件質量評查辦法》對案件質量進行全面評查,重點評查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實體判決是否公正。

 

經評查案件合格的,交承辦人對外發送判決書;評查案件存在瑕疵的,交承辦人更正后對外發送判決書。對于認定為不合格的案件,評查組與承辦庭庭長交換意見,承辦庭庭長或主審法官接受質評意見的,完善程序自行更正后對外發送判決書;承辦庭庭長或主審法官對評查意見提出異議,提交審委會討論確定后判決。同時,評查組將定期梳理評查中發現的常見的、典型的瑕疵和差錯,形成總結在全院范圍內發布,以提升案件質量。

 

該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袁震表示,“我們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將評查關口前移,最大限度地避免案件瑕疵和差錯,促進案件質量和司法公信力的雙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