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男子深更半夜駕車帶女友到公園游玩,幾位同在公園游玩的小青年看見其女友長的漂亮,便上前調戲,遭到該男訓斥后,幾位小青年心懷不滿,到公園門口將該男轎車一只輪胎的車氣放掉,該男發現后更換備用輪胎駕車追趕上后,雙方發生爭執和廝打,該男持刀連傷二人,其中一人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44,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結了此案。

 

深夜駕車公園游玩 發生糾紛持刀行兇

 

現年24歲的呂平是一名只有小學文化的農民。2013919日凌晨1時許,呂平駕車附載其女友黃玥至沭陽縣沭城鎮南湖公園游玩。在將轎車停放于公園北門處后,呂平和黃玥步行進入公園,與酒后至該公園尋樂的姜明、毛占吉、麻六兵、嚴相福相遇,嚴相福等人見呂平女友黃玥長的漂亮,欲調戲黃玥,即尾隨呂平和黃玥進行言語騷擾。在該公園一小橋處,呂平即拿出其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防備嚴相福等人滋事,嚴相福等人見呂平手里有刀,即知趣地離開。姜明等人出了公園大門后,因遭到呂平的訓斥對呂平心懷不滿,便將呂平停放在北門處的轎車右前胎車氣放掉,車輛報警裝置發出警報,呂平聞訊后趕至轎車處,發現姜明等人已經離開現場,便換上備用輪胎駕車追姜明等人理論。后在南湖公園北門西側路南旁的公交站臺處追到姜明等人,呂平即下車和嚴相福發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呂平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戳嚴相福左大腿處一刀,姜明見狀上前欲與呂平廝打,呂平又用刀刺姜明左胸部一刀,隨即駕車逃離現場。

 

傷人之后積極救治 出了人命逃離醫院

 

呂平逃出現場后,擔心嚴相福、姜明傷情,又駕車返至打架現場,將嚴相福、姜明送往沭陽縣中心醫院救治,姜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經沭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姜明系遭單刃銳器刺戳胸部致心臟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嚴相福左大腿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姜明在醫院搶救期間,呂平支付了400元救治費用。后來,呂平聽說姜明生命垂危,即駕車逃離醫院,潛逃至位于東海縣安峰鎮楊村的親戚家躲藏,后被沭陽縣公安局抓獲,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呂平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姜明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對方的諒解。

 

辯護人稱屬防衛過當 法庭查明真相不采納

 

在法庭上,被告人呂平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呂平的行為屬防衛過當。

 

法院查明,被告人呂平在公交站臺處追到嚴相福等人時,僅有嚴相福、姜明二人與被告人呂平在一起對峙,后被告人呂平與嚴相福發生口角并引起雙方相互推搡的簡單肢體沖突,被告人呂平即用刀戳傷對方大腿部,被害人姜明見狀徒手上前欲與被告人呂平進行廝打,被告人呂平即用刀刺其左胸部。綜上,被告人呂平在與嚴相福發生簡單肢體沖突,不足以對其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情況下,即用刀先后刺嚴相福、姜明,其行為不屬正當防衛。故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庭不予采納。

 

遇到沖突未能冷靜克制 釀出人命被判十年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平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呂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姜明等人的言語騷擾、放車胎氣的行為屬一般違法行為,對引發被告人呂平犯罪應承擔一般過錯責任,故對被告人呂平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平在犯罪后能對被害人姜明進行積極救治、并通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姜明親屬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與上述觀點相一致的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呂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