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審結一起因偷魚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蔡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經過法院的審理,被告人蔡某以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蔡某承包了一個魚塘養魚多年,事發前幾天發現有人在其魚塘中偷魚,于是晚上就加強巡邏打算找出偷魚賊。201415日晚上20許,蔡某去其承包的魚塘巡查,發現塘邊有一人正在撒網捕魚,遂上前制止,并將被害人胡某推至魚塘中,后仍不解氣,又采用腳踢、拳擊等方式繼續毆打胡某,致被害人胡某脾臟破裂,后經手術摘除。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胡某的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事發后,被告人蔡某后悔莫及,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支付賠償款20萬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蔡某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蔡某當庭痛哭,后悔不已,并表示今后遇事不能沖動,應當采取理性的方式正確的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