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月,王某駕駛旅游公司的豪華大巴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點。旅游公司為該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到達旅游景點后游客下車后,王某倒車停放,不小心將剛下車的游客姜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處骨折,輕微腦震蕩。事后,公安機關作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王某承擔全部責任。

 

游客姜某向旅游公司提出索賠,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旅游公司與姜某達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約定由旅游公司賠償姜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旅游公司因已給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遂找到保險公司,遞交了有關單證,并提出了保險索賠申請。保險公司認為姜某是搭乘車的人,不屬于第三者的范圍,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為此,旅游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辯稱,姜某是事故車輛的乘客,屬于車上人員,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屬第三者責任免賠范疇。

 

法院審理認為:旅游公司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并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合法成立,保險公司應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單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旅游公司各項費用3萬余元。

 

法官提示: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顯然不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賠償范圍,而一旦乘客離開乘坐車輛后發生的傷亡事故,下車的乘客應當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適用范圍,保險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責。在此也提醒司機朋友,一定要讓乘客安全下車后再啟動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