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被告人李強和被害人王英是一對恩愛的夫妻,婚后,由于李強性格暴躁,又缺乏家庭責任心,早在十年前,其妻王英就蒙生了與李強離婚的念頭,只是顧于小孩和雙方老人的情況而沒有離婚。直至2009年,王英才訴至于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李強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后,判決其與李強離婚。雖然法院判決李強與王英離婚后,雙方仍同居一處達兩年之久。其間,王英給了李強改過的機會,可李強仍我行我素,其種種陋習仍不改,雙方還是因生活各種瑣事,經常發(fā)生爭執(zhí)。2011年初,王英感到此次婚姻再也無法挽回,便搬出前夫的住處,獨自租房居住,同時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離異單身男子朱華,雙方互有好感,李強得知此事后,多次到前妻王英的住處無理糾纏,都被其父母勸走。

 

20131013晚,王英與朱華相約來到泰州市海陵區(qū)江洲路唐師傅酸菜魚館吃飯。無獨有偶,被告人李強與一幫朋友不久也來到江洲路唐師傅酸菜魚館吃飯,當李強剛進入該魚館時,一眼就看到前妻與一男子有說有笑地在一旁吃飯,頓時,一股無名之火油然而生,李強徑直走到前妻王英的飯桌前故意找茬,繼而與前妻王英發(fā)生了口角,此時的李強醋性大發(fā),完全失去了理智,遂將一盆滾熱的酸菜魚,連湯帶水從王英的頭部倒下,致使前妻王英全身多處燙傷,經法醫(yī)鑒定,王英10%的體表面積達2度燙傷,其傷情已構成輕傷。李強的行為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

 

泰州市海陵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審理期間,被害人王英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李強一次性賠償人民幣50600元,已向被害人王英履行完畢,同時被害人王英也向法院出具了對被告人的諒解書。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罰。被告人李強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有積極賠償的表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強于案發(fā)前經常無理糾纏被害人王英并引發(fā)本案,為消除矛盾隱患,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王英。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強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法庭還同時向被告人李強發(fā)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強一年六個月內接觸被害人王英。

 

庭后,被告人李強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十分后悔,由于自己的一時沖動,對前妻造成的巨大傷害深感內疚。(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