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重男輕女老來患病 傷心女兒拒絕支付醫藥費
作者:許廷廷 發布時間:2014-04-15 瀏覽次數:445
烏鴉反哺,羔羊跪乳,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近日身患重病的湯某卻向昆山法院提交訴狀痛訴女兒的“不孝”,為什么女兒小夢眼看父親忍受病痛折磨、無錢醫治卻不聞不問呢?
今年28歲的小夢曾經有一個看似美滿的家庭,但在小夢眼中,父親一直想要個兒子,對她和母親都極度不滿,甚至對她的學習、生活、戀愛漠不關心,所以小夢覺得父親根本沒有盡到家庭的責任。在小夢16歲時,因為父親被查出患有重病父母兩人遂協議離婚,小夢毅然選擇與母親一起生活。因為看病需要,家庭財產及三分之一的房產份額分給了湯某,父母離婚后小夢覺得自己與父親再無瓜葛。然而,因為治病湯某沒過多久就將離婚分得財產用盡,無奈之下未征得前妻與女兒同意就將房屋賣掉支付醫藥費,但仍舊是杯水車薪。在失去了勞動能力又花銷巨大的情況下,湯某不得不向女兒小夢“聲援”,小夢覺得自己和母親已經將家庭財產給了父親,對他私自賣掉房屋也沒有追究,這已屬仁至義盡,況且自己收入微薄,所以拒絕支付醫藥費。湯某不得已只好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女兒支付醫療費。法院在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后認為,原被告系父女關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而被告抗辯自己收入較低無力承擔贍養義務均非不盡贍養義務的理由,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小夢每月支付父親生活費100元,并承擔湯某今后醫療費用。
法官提醒: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湯某身患重癥,生活難以自理,又無工作,除每月領取生活保障金外,別無其他收入來源,其有權就生活、醫療費用要求被告承擔贍養義務,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