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興化經營一家實木地板店,是浙江某地板公司的代理商。20133月,顧某因新家裝修,到張某店內購買某型號實木地板,并簽訂了地板銷售合同,定金1000元,木板價款18725元,由張某負責上門為其鋪板。數月后,張某按約將此實木地板交付并為顧某安裝到位。一次下雨天的晚上,顧某忘記將新家窗戶關上,雨水淋濕了新木板,導致木板浮起。顧某當即到張某店內詢問,張某店員回復說實木地板受潮進水都會出現此情況。幾日后,顧某整理新居,無意間發現安裝地板的工人剩下幾塊木板材料在家里,但與當時在張某店內選購的商品樣板在質量相差甚遠。顧某再次與張某交涉,張某一再解釋說是同一批貨,不存在質量問題。后顧某多次要求張某更換地板,張某均拒絕。顧某至今也未給付應付貨款,無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顧某立即給付貨款18725元。

 

庭審中,雙方就顧某家中實際鋪就的地板質量與當時選購的木板樣品質量是否相同,表示了不同意見。張某認為自己是從商家直接進貨,并且發給顧某的地板的確是同一貨號類型,不存在質量問題。而顧某一再認定兩塊木板的密度、重量等明顯相差很大,張某經營的木板店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因當事人各執一詞,法院對此專業問題不能給出確切肯定的答案,故顧某申請對兩塊木板進行鑒定。

 

由于本案標的不大,但所需鑒定費用不菲,承辦法官本著調解息事,大事化小的原則,嘗試著分別做雙方工作。由于涉及專業問題,法官多次向有關專家咨詢,并告知顧某,木板質量差異的原因系做成實木地板的材料是樹木砍下的木屑壓成的,但樹枝、樹干、樹根的密度質量都不同,因此制成的地板不可能每一塊都相同。承辦法官還援引了“不存在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的例子耐心向顧某解釋。對張某而言,兩塊木板的確存在一些差異,并且雙方在此期間為此事糾結甚久,不利于生意經營。經過協調,雙方贊同法官意見,不再鑒定,盡快調解此事。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顧某立即給付張某貨款15000元。

 

此案涉及到消費者權益問題,顧某作為消費者為其個人生活所需購買木板,但對產品質量和樣品存在差異提出質疑,表現了顧某的消費者權益維權意識較強。在法庭的勸說調解下,張某作為經營者,對顧某提出的要求也并未置之不理,而是一再耐心解釋,是值得贊揚的。本案最終能夠調解結案,不僅能夠盡快了解此次糾紛,而且也是踐行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根本原則,既解決了矛盾,又保護了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