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執行貨款遇公司倒閉 股東代為履行終峰回路轉
作者:保建軍 發布時間:2014-04-15 瀏覽次數:561
“蔣局長,我公司已收到被執行人匯來的50萬元執行款,太感謝你們了!”
公司運營生變故,法官一赴湛江為保全
數年前,中國水產某海洋漁業公司(以下簡稱海洋漁業公司)與另外兩家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廣東湛江某水產公司(以下簡稱水產公司)。2009年,水產公司因經營需要向南通某冷凍設備公司(以下簡稱冷凍設備公司)購買了兩臺冷凍設備。不料,設備使用了僅一年,貨款尚未付清水產公司便停產關閉。冷凍設備公司在多次索要貨款無果后向港閘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2012年3月,執行法官南下湛江,在對水產公司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措施時,發現其因負債一千多萬元,房產和土地早已被當地法院查封,銀行賬戶也無任何存款。最后,法官只能就地查封了水產公司的三臺冷凍設備。
判決生效不履行,法官二赴湛江為執行
該案后經港閘法院審理判決,水產公司需給付貨款449350元及相應利息。但判決生效后水產公司遲遲未予履行。2013年5月28日,執行法官再次奔赴湛江,但水產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其法定代表人也杳無音訊。承辦法官找到接管其的海洋漁業公司商談執行事宜。為盡早實現債權,冷凍設備公司提出能否用被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抵償債務。海洋漁業公司以該執行方案必須征得上級領導同意為由而遲遲不予答復。鑒于在異地強行拆除機器難度較大,且查找不到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人員在要求海洋漁業公司限期答復后返回另尋執行時機。
限期答復無回音,法官三赴湛江終執結
幾個月過去了,被執行人毫無動靜。于是,承辦法官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要求其在接到通知書后一周內履行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其財產。
限期履行通知書發出后仍猶如石沉大海。此時港閘法院執行局了解到水產公司已決定成立清算組解散公司。考慮到如按部就班的話要等到水產公司清算完畢后申請人才能拿到錢,2014年3月10日,該院決定第三次赴湛江執行。抵達次日,執行法官即趕到海洋漁業公司,找到具體負責該事務的公司總會計師關某,向其迅速表明態度:雙方可以協商,一是給付貨款,二是用三臺機器設備抵償欠款,并確保在一個月內拆走,三是若等到清算時再受償則要加算罰息和各項執行費用。否則,將強制執行。經過多輪商討,關某表態要向領導匯報后才能定奪。為防止其再拖延時間,法官只給了她一天請示匯報的時間。
當天下午,海洋漁業公司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權衡利弊后決定代替被執行人給付所欠的貨款。至此,雙方終于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多年的貨款糾紛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