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信用幫他人貸款 “替罪羊”被告上法庭
作者:羅揚 發布時間:2014-04-10 瀏覽次數:633
面對好友的請求,一
不好意思拒絕
2012年2月,個體工商戶王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因資信問題屢次申請均未果。當其得知某銀行針對公務員、公司白領、事業單位推出了一項“白領通”貸款業務后,立即想到了在某高中做老師的好友張某,希望其通過他的職業身份申請該筆貸款。王某承諾,只要能放出貸款,事后會給予張某一定的好處。
張某礙于情面,又心想自己只是名義借款,實際的本息皆由王某償還,且能從中獲得好處,便以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獲得了30萬元的貸款,并把所有款項如數交給了王某。王某將張某貸來的錢款,全部投在了生意的經營上,不料卻因經營管理不善,非但沒有獲益,反而欠下50多萬的債務,血本無歸。
想到即將面臨的巨額債款,王某只得支身逃亡外地,至此便杳無音信。今年2月左右,銀行貸款到期,因無法按期還款付息,銀行將張某告上了北塘法院。
法官釋法
“名義”貸款并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
坐在被告席上的張某,無論如何都想不明白,在自己看來朋友之間互幫互助的“義舉”竟然給自己帶來了這么大的麻煩。“我只是出于情誼幫朋友貸款,貸來的錢又不是我用的,憑什么要我償還?”面對銀行的訴請,張某顯得非常不服。
法官告知張某,雖然張某沒有實際使用貸款,但是基于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貸款是否由其實際使用并不影響他與銀行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以此為理由拒不還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張某需要全數歸還30萬貸款及利息。
張某納悶了,難道自己幫了別人,還要倒打一耙,成為他人的“替罪羊”?法官解釋道,如果張某陳述屬實,在其向銀行償還相關款項后,可以向王某追償。然而,對于無憑無據的口頭約定,該如何舉證?對于人間蒸發的王某,又該如何追償?張某陷入了深深的憂思中,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切莫輕易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借貸“搭橋”
記者獲悉,生活中,由于銀行放貸政策、條件的限制,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且多產生于親屬、朋友等關系比較密切的人之間。
這種情況的發生,一方面有銀行審查力度的因素,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名義借款人對借貸法律關系的認知有偏差,認為法律關系只指放貸者與用貸者,其只是在銀行與實際借款人之間搭了一座橋梁,即便日后貸款無法償還,也與自己無關。
事實上,這其中包含了兩層法律關系,一是其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一是其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無論哪種法律關系,銀行與實際借款人之間都不是直接的相對人,故在糾紛發生時,銀行都不能直接起訴實際借款人。
法官提醒,生活中如若此類情況,我們應提高警惕,不輕易幫他人貸款,或者通過書面方式對雙方貸款關系進行詳細約定,并盡量避免以自己的財產做擔保,以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