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老人會車時摔倒身亡 駕車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作者:孫晉仁 王昌棟 發布時間:2014-04-10 瀏覽次數:561
一位老人騎車穿過馬路時,受到經過其身邊的車輛驚嚇不慎摔倒,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最終身亡。車輛的駕車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日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判決駕車人賠償三成損失共計20余萬元。
去年6月11日下午五點多,馮寶根老人駕駛著一輛電動三輪車行進在回家的路上,當其到達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周湖線與光明路路口,正欲左轉彎穿過機動車道。此時,張超駕駛一輛轎車從相同方向經過,準備在電動三輪車的左側繞過。但當張超的車輛經過后,他從后視鏡看到有人摔倒在地,于是立即停車并撥打110報警。而摔倒在地的馮寶根不久便自行從地上爬了起來,自稱身體無明顯不適,張超在詢問馮寶根并征求其意見后撤銷了報警,兩人同時離開了現場。
但事情在此后發生了急劇的變化,馮寶根一路推著電瓶三輪車回到家中,當晚七點感覺到腦部有異常的暈脹感,并不停地惡心嘔吐,家人隨即將其送往醫院急救,經診斷為腦出血,醫院為其實施了開顱血腫清除手術。次日凌晨,馮寶根的兒子向110報警,公安部門對事故進行了調查,通過當時的110電話錄音找到了駕車人張超。但因為事故雙方當事人都自行離開了現場,致使事故車輛位置、痕跡等證據滅失,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馮寶根的病情并沒有明顯好轉,反而出現了再次的腦出血,并在8月初病亡。
馮寶根家人認為,馮寶根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于是一紙訴狀將車主張超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等各種損失70多萬元。而張超則認為事故中雙方并未發生直接碰撞,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拒絕予以賠償。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保險公司的申請,對馮寶根的腦出血及死亡結果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馮寶根腦出血的發生與本案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馮寶根本身因素在其中發揮了主要作用,本起交通事故在其中發揮了次要作用;依據目前的資料,馮寶根的死亡結果與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切認定。法院結合事故發生時間、馮寶根就診記載以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意見,確認交通事故與馮寶根的死亡結果存在次要的因果關系。
此外,馮寶根駕駛非機動車在路口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而張超在發現馮寶根左轉彎時,采取的繞行措施不當,其行為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認定,馮寶根與張超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結合交通事故的參與度30%,判決張超及其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馮寶根家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