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對車輛損壞車主維修存在異議,爭得不可開交,泗陽法院法官經過充分調查,終于厘清案件,依法作出判決。

 

去年8月的一天,金某駕駛大型普客與孫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經泗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金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系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雇傭的駕駛員,金某駕駛的大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孫某駕駛的轎車損壞后,在泗陽某汽車修理廠維修,孫某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6123元后,將金某、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均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請求被告給付其車輛維修費6123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孫某駕駛的轎車在事故中造成的實際損失展開激烈爭論,孫某認為所花費的維修費6123元均系轎車在事故中受損后需要進行的必要修理所支出的費用,其未增加或者擴大車輛的損失,故超出交強險的部分,被告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應全部予以賠償。被告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在看過孫某對車輛的維修清單后,再結合事故發生時兩車的撞擊部分認為孫某修理該車時有些部件不應該更換而進行了更換,增加了車輛的維修費用和實際損失。

 

到底是否如被告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所稱費用不合理?孫某是否將部分項目由修理轉換為更換增加了修理費用?為查明案件事實,案件主審法官徐學松親自來到孫某進行轎車維修的修理廠進行調查核實。經徐學松法官調查了解及修理廠反映:在修理中孫其浩將可通過維修恢復正常適用的的機蓋要求修理廠進行了更換,而如果技改進行維修,其維修費用僅在900元左右,對于拆解單中其他零件均應予以更換。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被告金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本院確定被告金某對原告孫其浩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負100%的賠償責任。因孫某確實存在變修理為更換從而增加了修理費用的行為,綜合原、被告的意見、本院調查的情況及參考行業意見,酌定李某的轎車損失為5620元,增加的不合理部分費用由孫某自行負擔。一經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皆服判息訴。

 

法官寄語: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是涉及人身損害產生的過度醫療行為,還是涉及財產損害的擴大損失或者增加費用,皆應由不誠信的當事人自行承擔。因此,無論是受害人還是致害人,在事故發生后,均應理性訴訟,不逃避責任,亦不利用事故獲得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