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被撞致輕傷 疏于管理學校被判賠償50%
作者:李迎春 發布時間:2014-04-10 瀏覽次數:621
白天晾曬棉被忘記收回,晚自習時突然下雨,跑回宿舍收棉被途中被奔跑的同學撞折鼻骨,花去數千元治療費用,肇事的同學和學校卻相互推諉、不愿賠償,無奈之下,傷者吳清將同學張龍監護人和學校告上法庭。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對該起校園傷害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中學、被告張龍父親張金合計賠償原告吳清因傷所致的醫療費、鑒定費的80%,共2194.32元。
灌南法院審理認為,吳清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未舉證證明對學生已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未舉證證明對住校生已實施合理的管理,也未盡到相應巡視、處置等管理義務,致使吳清在晚自習課間被撞傷,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張龍撞傷吳清,其賠償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吳清本人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本身亦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后續治療費用尚未實際發生,可在發生后另行主張。據此,灌南法院遂判決吳清的損失由學校賠償50%,由張龍監護人賠償30%,其自己負擔20%。(文中所用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