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晾曬棉被忘記收回,晚自習時突然下雨,跑回宿舍收棉被途中被奔跑的同學撞折鼻骨,花去數千元治療費用,肇事的同學和學校卻相互推諉、不愿賠償,無奈之下,傷者吳清將同學張龍監護人和學校告上法庭。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對該起校園傷害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中學、被告張龍父親張金合計賠償原告吳清因傷所致的醫療費、鑒定費的80%,共2194.32元。

 

2011328,在某中學住校讀書的吳清,趁天氣晴好,將棉被搶出晾曬,因為學習比較緊張,吳清居然忘記在天黑前收回棉被。晚自習期間,看到窗外突然下雨,吳清這才想起白天晾曬的棉被還沒收回。趁課間功夫,匆匆忙忙去抱棉被往宿舍跑,途中與也在奔跑的張龍相撞倒地致鼻部大量出血,被診斷為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鼻外形輕度畸形、左鼻腔通氣不暢,先后在響水縣人民醫院、灌南縣中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442.9元,仍需十八周歲后在二級以上醫院實施二次手術,進行鼻中隔偏曲矯正及鼻外形整復,還需約4000元。事后,吳清父母多次向張龍家長和學校索賠,張龍家長認為吳清受傷系學校違規安排晚自習、疏于管理所致,而學校則稱管理并無瑕疵,吳清系被張龍撞傷,與學校無關。因費用賠償遲遲沒有著落,吳清遂起訴張龍和學校,要求賠償損失。

 

灌南法院審理認為,吳清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未舉證證明對學生已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未舉證證明對住校生已實施合理的管理,也未盡到相應巡視、處置等管理義務,致使吳清在晚自習課間被撞傷,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張龍撞傷吳清,其賠償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吳清本人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本身亦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后續治療費用尚未實際發生,可在發生后另行主張。據此,灌南法院遂判決吳清的損失由學校賠償50%,由張龍監護人賠償30%,其自己負擔20%。(文中所用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