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男子陳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8年以來,如東男子陳某因民間借貸、交通事故等原因,先后欠下他人數十萬元。法院對以上糾紛審理后,先后向陳某作出七份判決,總履行標的達256514.86元。但判決生效后,陳某僅于2012年底履行了2000元,其后再未履行任何義務。相反,陳某因為自身的一些糾紛一直在各處信訪。2013年1月,公安機關在處理陳某涉法涉訴信訪事件中,先后給予其補償救助費用288000元。然而陳某收到該款后,將以上款項用于償還其他債務、購買收割機和卡車、購買彩電、冰箱、電腦等家庭非必需品。隨后,陳某在2013年用購買的收割機和卡車賺得人民幣10余萬元,但陳某始終未拿出一分錢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此,法院于2014年先后兩次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對陳某實施拘留。

  庭審中,法院進一步查明:在2013年至2014年間,陳某還將人民幣55000元轉移至其侄女處,規避法院執行。2013年2月,法院在執行當地農村信用社與陳某金融借款糾紛一案中,對陳某銀行卡內的62000元進行劃撥后,陳某采取鬧事、上訪等方式,使得該筆款項最終又劃回其名下,致使法院對該案的執行至今未能到位。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在收到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嚴重影響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利的實現,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權威,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制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