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擅自清理租戶物品 應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陳善珊 發布時間:2014-04-09 瀏覽次數:553
征某在某大型商場經營品牌服飾,店內物品卻被商場擅自轉移至地下倉庫,貨物出現毀損。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商場賠償80000元。
事后,經過長時間的協商未果,征某將商場告至法院,要求商場返還部分物品并賠償損失十余萬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征某與商場原系租賃合同關系,后雙方因租賃事宜發生矛盾,商場在未邀請第三方到場見證,未進行相關錄像,未對物品進行清點,亦無證據證明其已經通知征某的情況下,擅自將征某商鋪內的物品搬至自己的倉庫內,物品搬至倉庫后,又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使得物品出現損毀、滅失,對此,該商場存在重大過錯,對征某因此遭受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在雙方就租賃關系的解除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征某未能及時將貨物清理并搬走,對損失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由于貨物已經出現了霉變,除一臺組裝電腦外,其他營業用品也未找到,客觀上不適宜或不能返還。因為商場在轉移貨物時未進行清點,征某當天營業結束后也未盤點,客觀上無法準確核實貨物的具體數量和型號,結合征某提供的證據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商場返還征某組裝臺式電腦一臺,并賠償損失8萬元。
宣判后,商場已于近日履行了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