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印在上班期間罵了同事郝某,繼而下班后在公司門口毆打郝某,被公司開除,李某遂訴至泗陽法院,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14000余元。

 

郝某與李某都是某超市的員工,因為郝某性格溫和,與同事相處也融洽,從不與人發生矛盾。又因為郝某工作細致認真,能夠吃苦耐勞,常常受到領導夸獎,李某因此極為嫉妒郝某,常常明里暗里出言諷刺郝某。

 

去年冬天的一天,李某被安排上早班,卻因為起床晚了遲到遭到領導訓斥,從領導辦公室出來卻撞到了經過領導辦公室門口的郝某,回到工作崗位的李某,看見郝某在笑,總覺得郝某是在嘲笑自己,郝某經過領導門口也是在故意偷聽給自己難堪。

 

氣憤的李某就去扯著郝某推搡,并開始罵郝某,經同事勸阻和領導的警告,李某放開了郝某。下班后,未解氣的李某堵在公司大門口,準備等著郝某下班再給郝某些教訓。毫不知情的郝某,一下班便被李某拽到一邊打,發現情況的公司保安制止了李某,并將兩人帶到值班室,李某仍在吵鬧。

 

因李某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最終公司決定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李某認為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是將該公司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14000余元。

 

泗陽法院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論是否勞動者過錯引發的爭議,均應依據法定程序處理。李某訴該公司經濟補償金實際為勞動爭議案件,本案勞動爭議案件并沒有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的程序處理,法院理應不予受理,遂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